關于印發《南通市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通財企[2008]031號 通經貿發[2008]169號 各區經貿委(發改委、經貿局)、財政局,市區各有關企業: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船舶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充分利用我市江海岸線資源和良好的產業基礎,根據《市政府關于扶持船舶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通政發〔2007〕95號)精神,結合市區船舶產業發展實際,特制定《南通市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南通市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船舶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充分利用我市江海岸線資源和良好的產業基礎,根據《市政府關于扶持船舶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通政發〔2007〕95號)文件精神,設立南通市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二、市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扶持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提升市場競爭能力、拉長配套產業、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引進和培訓專業技術人才、開展專題招商等推進工作,不斷促進船舶造、修、配產業,加速我市船舶產業的集聚發展、規模擴張,提高企業技術創新和管理能力。 三、安排原則 (一)符合國家船舶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南通市船舶及船舶配套產品鼓勵發展目錄》要求; (二)有利于促進船舶產業發展,符合把我市建成集研發設計、高端制造、成套服務于一體的世界級船舶工業基地的要求; (三)有利于促進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增強我市船舶產業的綜合競爭能力; (四)資金安排與使用遵循事前引導,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 第二章 部門分工與職責 四、市經貿委負責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管理,主要職責有: (一)每年2月底前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當年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指南; (二)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評審標準; (三)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受理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材料并進行材料初審; (四)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評審; (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計劃; (六)負責對扶持項目實施過程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項目的進展情況。 (七)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工作。 五、市財政局負責扶持項目的資金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二)會同市經貿委組織對項目資金撥付前的財務審計; (三)會同市經貿委組織項目的驗收,并根據相關要求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四)依據相關規定撥付專項扶持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扶持范圍、標準和條件 六、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支持船舶產業集聚發展。對經市政府批準的南通船舶配套工業集中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海洋裝備工業園(以下簡稱船舶產業集中區),按進入船舶產業集中區企業當年完成設備投資額的4%~6%給予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主要用于船舶產業集中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和招商引資等。 (二)支持船舶產業集中區公共平臺建設。支持船舶產業集中區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發展船舶物流、船舶檢驗和認證、船舶產品設計和人員培訓中心、船舶市場營銷及船舶下水試航等現代服務業。 (三)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船舶及配套企業建成省級、國家級技術中心(或工程技術中心),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分別給予企業2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引進的國內外大型船舶企業集團、船舶研發機構在我市注冊興建的船舶研發設計中心,經有關部門核實后,給予一次性50萬元補貼。上述補貼資金主要用于獎勵企業經營者和有功人員。 (四)支持船舶造修企業加快現代造船模式建設,積極研究推廣分段造船、分道造船、集成造船和敏捷造船模式。企業申報的現代造船模式技術成果,經組織專家評價達到國內、國際領先水平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主要用于獎勵企業經營者和有功人員。 (五)支持企業建立服務網絡和開展產品認證。鼓勵我市重點船舶配套企業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國外著名營銷公司嫁接建立船舶配套設備全球服務網。對在國外新建立銷售代理和售后服務機構的,給予企業一次性10萬元開辦費補貼;支持船用設備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開展產品認證。對產品通過中外船級社認證的企業給予首次認證費用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六)支持船舶企業本地化配套采購。本市企業或研發機構(中心)開發試制并首臺投放市場的符合《南通市船舶及船舶配套產品鼓勵發展目錄》的船舶配套新產品,經認定后向船舶制造企業推薦。本市船舶制造企業接受推薦采購并使用的,按單臺應稅銷售額的30%補貼給采購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七)支持船舶及配套企業上規模。造修船企業當年應稅銷售額突破10、20、50、80、100億元,分別給予企業經營層一次性10、20、50、80、100萬元獎勵。船舶配套企業當年應稅銷售額突破5、10、20、40、50億元,分別給予企業經營層一次性5、10、20、40、50萬元獎勵。 (八)培訓專業技術人才、開展專題招商等工作應事先向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備案。 七、申報船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南通市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體系; (三)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第四章 項目申報、審核及計劃下達 八、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申報指南》的項目,由項目業主按《申報指南》要求向所在區經貿委(局)申報,區經貿委(局)應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并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向市經貿委上報。 九、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各區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重大、重點項目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必須事先到實地考察。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提請專家組評審。 十、市經貿委、市財政局依據專家組的評審論證意見,安排社會中介機構對擬扶持項目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在媒體公示。 十一、對于無異議的項目,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向市政府提出項目、資金安排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下達專項資金扶持計劃。 第五章 資金管理 十二、項目承擔單位憑下達計劃及項目驗收合格材料,到市財政局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十三、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資金,加強資金管理和核算。 十四、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將根據相關要求對扶持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章 附 則 十五、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六、對已列入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計劃,但不能按照目標進度和設計要求實施的,相應調減專項資金,直至取消;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全額追回已取得的專項扶持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一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其它扶持資金。 十七、本辦法由市經貿委(船舶工業辦公室)、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詳情請咨詢:張先生,13122265229。
所屬地區:崇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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